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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嘉善某某事顺某某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保字第13号申请人:嘉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工业区××路南侧(浙江秀洲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5号楼4层)。被申请人:嘉善某某事顺某某司。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嘉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善某某事顺某某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嘉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嘉善某某事顺某某司资金人民币16500元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嘉善某某事顺某某司人民币16500元或相应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