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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222号原告:缪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缪某某为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0年2月13日,被告家建房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立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程某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缪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程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程某某于2010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程某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某某、应诉通某某、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某某等,被告程某某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缪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系连襟关系。2009年3月、10月和2010年2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30000元和30000元。被告于2010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缪某某借人民币拾万元整”。被告出具借条后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向原告缪文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缪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8月19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742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魏绪荣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