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婺��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张某。被告金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风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来金务工人员。2009年10月中旬,双方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了解不多,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偷懒,无正当职业,脾气暴躁,喜欢赌博,无责任心,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有家庭暴力。而且被告隐瞒其判刑8年的事实,如今又因涉嫌销赃被刑事拘留。现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待证的事实有:1、结婚证复印件1份,待证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被告户籍证明1份,待证被告的身份。被告辩称,双方认识后2个月就结婚,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只争吵了2、3次,并没有家庭暴力,请求原告不要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上列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和本院审核后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及其待证的事实无异议,可予认定。本院基于上列诉讼证据的认证和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0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现被告因涉嫌犯罪羁押���金华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有争吵也属正常。只要原、被告能够正确处理夫妻间存在的问题,并做到互相关心、体谅,遇事多加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在羁押期间,原告应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帮助其改邪归正,使其感到家庭的温暧并从新做人。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岳风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