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范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峰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峰,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2010年8月31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峰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8月28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范县濮城镇采油二厂转盘附近,被告人魏峰骑摩托车将同向行驶的王XX放在摩托车前篓内的紫色手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009元,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550元及一个4.48克金戒指,价值14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峰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程XX、刘XX、陈XX、陈XX等人的证言证实,还有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利用行驶中的摩托车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魏峰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被告人魏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徐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