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康文与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文,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王康文。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福置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河东岸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金钦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文与被告广福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罗亚齐审判员 曹 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答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