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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贾长友与张春治、张会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友,张春治,张会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贾长友,男,194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贾海池,原告之子,监护人,住址同上。被告张春治,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告张会英,女,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友与被告张春治、张会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卢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