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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渭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渭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0)第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咸阳市北大街桂璞刀削面店内,趁深夜无人之际,盗窃庞某某现金14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200元。2、2010年7月10日后,被告人李某某趁深夜无人之际,先后十多次在咸阳市北大街桂璞刀削面店内进行盗窃,盗盗走了二两装劲酒十五瓶、四两装太白洞藏酒十瓶、紫砂壶二作坊酒两瓶、宁城老窖酒一瓶(共计价值324元)及现金240元。3、2010年8月20日后,被告人李某某趁深夜无人之际,先后两次在咸阳市北大街闻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盗窃,盗走了硬盒红色红塔山香烟七条、硬盒蓝色好猫香烟四条、硬盒蓝色白沙香烟五条、硬盒蓝色芙蓉王香烟一条、软盒红色玉溪香烟一条、硬盒红色兰州香烟三条(共计价值2625元)及十年金版装西凤酒两瓶、精品装太白酒两瓶(共计价值372元)及现金300元。起诉书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认定的盗窃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某某曾在咸阳市北大街桂璞刀削面店打工。201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咸阳市北大街桂璞刀削面店内,趁深夜无人之际,盗窃庞某某现金14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2010年7月10日后,被告人李某某趁深夜无人之际,先后十多次潜入咸阳市北大街桂璞刀削面店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240元和价值324元的酒(其中:二两装劲酒十五瓶、四两装太白洞藏酒十瓶、紫砂壶二作坊酒两瓶、宁城老窖酒一瓶)。201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一次潜入咸阳市北大街桂璞刀削面店内盗窃财物时被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被害人庞某某被盗诺基亚手机的发票、被告人李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照片及咸阳市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渭价鉴字(2010)第07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0年8月20日后,被告人李某某趁深夜无人之际,先后两次潜入咸阳市北大街闻祥商贸有限公司盗窃财物,盗走了现金人民币300元和价值人民币2997元的烟酒(其中:硬盒红色红塔山香烟七条、硬盒蓝色好猫香烟四条、硬盒蓝色白沙香烟五条、硬盒蓝色芙蓉王香烟一条、软盒红色玉溪香烟一条、硬盒红色兰州香烟三条、十年金版装西凤酒两瓶、精品装太白酒两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文学的陈述、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被告人李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照片及咸阳市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渭价鉴字(2010)第07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被害人庞某某、冯文学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庞某某、冯文学财物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文学归案后能够供述其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育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