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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瑞玲与XX云、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云,毛瑞玲,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瑞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云。上诉人XX云为与被上诉人毛瑞玲、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XX云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