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瑞玲与XX云、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云,毛瑞玲,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瑞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云。上诉人XX云为与被上诉人毛瑞玲、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XX云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