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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毛某某、毛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第三人程某某租赁合同纠与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毛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第三人程某某租赁合同纠,何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581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何某某。第三人程某某。原告毛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第三人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第三人程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