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芝商初字第781号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张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波、李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付148号。负责人:李宏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增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法律顾问。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原告就其所有的鲁F×××××号依维柯客车分别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般机动车保险并全额交纳了保费。保险期间内的2008年11月7日,原告的驾驶员蔡韶驾驶投保车辆沿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2KM处,与案外人孙朋朋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过机动车道时相撞,致车损、孙朋朋受伤的交通事故,蔡韶驾车现场逃逸。经即墨市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处理认定,蔡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朋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蔡韶给付孙朋朋医疗费8000元。后孙朋朋起诉蔡韶、原告和被告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除去蔡绍已给付孙朋朋的8000元医疗费,被告还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373.05元。该22373.05元被告已赔付,8000元医疗费被告拒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8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事实承认不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经本院赔付给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550元。二、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