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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路长来与王海芳、湖北省十堰市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长来,王海芳,湖北省十堰市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路长来。委托代理人张咸生。委托代理人常彩娥。被告王海芳,湖北十堰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湖北省十堰市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施子政,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国,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阳,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薄秦安,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五一,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路长来诉被告王海芳、湖北省十堰市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路长来于2010年12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长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683.5元,下余诉讼费168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