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章建荣与厉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荣,厉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352-1号原告:章建荣。委托代理人:陈贺梅。被告:厉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荣诉被告厉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荣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厉彩龙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此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厉彩龙名下的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216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告厉彩龙名下的德清县武康镇回龙花园91幢101室房产。案外人钱建文于2010年11月1日对本院查封提出了异议,认为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216号房产已于2010年2月1日经德清县人民法院调解转让给案外人钱建文所有,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案外人钱建文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案外人钱建文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载明:厉彩龙、谢蓉芬将座落于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216号(原名德清县武康镇环城南路216号)的营业房一间转让给钱建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了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216号房产转让给案外人钱建文所有,故该房产虽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属案外人钱建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216号房产系案外人钱建文所有的财产,与本案无关。故案外人钱建文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216号房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