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项宇与林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宇,林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80号原告:项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旭峰、叶瑞瑞。被告:林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宇与被告林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宇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