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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项宇与林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宇,林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80号原告:项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旭峰、叶瑞瑞。被告:林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宇与被告林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宇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