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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廖某某。被告程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海碧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廖某某、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争吵。特别是原告承包工程亏损后,家庭经济困难,双方争吵更加频繁。原告为此于2007年4月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程某辩称,被告外出打工事实,但我们夫妻感情是好的,只是2009年年底,被告有外遇后,夫妻才有矛盾,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年轻时做木工,在被告村做工时与被告相识,双方互有好感,后经人做媒,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于1987年9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告因承包工程,因工程款未结算,家中负债较多。因此,原告从2006年起,经常在外,夫妻间聚少离多。另查明,双方婚后有共同财产座落于金东区岭下镇四村房屋四层二间,江铃皮卡汽车一辆。对债务,双方陈述不一。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成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间能相互商量,被告承包工程经营不善,夫妻能共渡难关。近年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夫妻间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未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