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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喜学与李福利、康义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喜学,李福利,康义民,李元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魏喜学,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国棉四厂职工。被告李福利。被告康义民。被告李元勤。系李福利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喜学诉被告李福利、康义民、李元勤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喜学于2010年12月2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喜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550元。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