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喜学与李福利、康义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喜学,李福利,康义民,李元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魏喜学,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国棉四厂职工。被告李福利。被告康义民。被告李元勤。系李福利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喜学诉被告李福利、康义民、李元勤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喜学于2010年12月2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喜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550元。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