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廖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廖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乙。被告廖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廖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叶碧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