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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廖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廖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乙。被告廖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廖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叶碧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