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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建伟与万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何建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国鹏。被告万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伟诉被告万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收取赔偿款12500元为由,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建伟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建伟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