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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旭山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山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5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旭山,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象州县。200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拘传到案,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旭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旭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旭山伙同黎某(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采用六角开锁手段进入黎某的暂住房,窃得“巨科”牌DVD机1台、碟片8张(均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旭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认证报告书、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旭山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旭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开锁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旭山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旭山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旭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