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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龚显意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显意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5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显意,曾用名龚合立,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平塘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传唤到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显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显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龚显意伙同“小勇”(另案处理)至慈溪市龙山镇黄杨岙村堂房路某号,撬门进入叶某住房,窃得苹果、八宝粥等物品(均无法估价)。同日23时许,被告人龚显意与“小勇”又至龙山镇黄杨岙村堂房路某号,撬门进入应某住房,窃得黑色棉衣一件(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显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应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龚显意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显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后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显意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显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