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芳芳与陕西德华塑钢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芳,陕西德华塑钢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张芳芳被执行人:陕西德华塑钢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赞起,董事长。张芳芳与陕西德华塑钢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德华塑钢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芳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德华塑钢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芳芳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