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建德市××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建德市××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某。被告建德市××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建德市××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建德市××司(系担保人)归还借款本金88900元及从200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担保人栏盖有“建德市××司”的公章某某是伪造的,而原告王某某提出该份借条是借款人鲁新财出具的。对建德市××司印章被伪造一案,建德市公安局已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上被告单位印章经鉴定系伪造,公安机关对被告单位公章被伪造一案已立案侦查,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审理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翁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