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甘茂才与王学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茂才,王学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甘茂才。被告:王学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茂才诉被告王学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学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茂才撤回对被告王学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胡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