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永茂与王建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茂,王建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徐永茂,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苗,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茂诉被告王建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茂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茂撤回对被告王建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永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