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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李XX、李XX、李XX与被告付XX、河北XX有限公司、XX公司道路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马XX。原告李XX。原告李XX。原告李XX。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尹XX,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XX。委托代理人杜XX,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X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XX,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公司。负责人牛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丁XX,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李XX、李XX、李XX与被告付XX、河北XX有限公司、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齐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