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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李正与反诉被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正,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反诉被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李正与反诉被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李正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李正申请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李正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正撤回对反诉被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95元,由本诉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20元,由反诉原告李正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