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小琴与冯友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涛平,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程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