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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李某。被告余某。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从2007年2月份出走,他在当年10月份在渐江找到被告后,劝其回家,但被告毫无回家之意。被告2008年3月份再次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所作所为已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离婚、孩子由他自行抚养。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1月相识谈婚,1999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5日生一女取名李甲,现上小学。原、被告婚后关系不好,常因琐事吵架。被告2007年3月与原告吵架后即离家出走。其后,原告多方寻找,于2007年10月在被告外出打工的渐江台州市找到被告,力劝被告回家,但无效果。被告在2008年3月份从原、被告双方在渐江台州的暂住之处不辞而别,至今未有音讯。原告认为被告所为已致婚姻破裂,遂向本院起诉离婚。诉讼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仍未到庭。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并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被告不珍惜婚姻家庭关系,长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以上。被告所作所为已致原、被告的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子女抚养问题,应依法解决。为确保婚姻自由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二、女李甲由原告李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郭振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