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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齐先妹与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县分公司工伤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先妹,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芜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齐先妹,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县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县。负责人:黄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劳人仲裁第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0年12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拨被执行人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县分公司存款36920元。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茂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