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傅林林与孙凌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林林,孙凌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傅林林,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孙凌静,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林林与被告孙凌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林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