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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傅林林与孙凌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林林,孙凌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傅林林,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孙凌静,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林林与被告孙凌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林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