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禹钟与黄木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禹钟,黄木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9-1号原告:陈禹钟。被告:黄木清。原告陈禹钟诉被告黄木清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禹钟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禹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禹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禹钟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晋锋书记员 周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