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金融借款与武义县××厂、胡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武义县××厂,胡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大厦。负责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厂,住所地:武义县××××路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