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金商终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金融借款与武义县××厂、胡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武义县××厂,胡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大厦。负责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厂,住所地:武义县××××路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