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元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穆某某,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严 伟人民陪审员 秦武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