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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荔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元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穆某某,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严 伟人民陪审员  秦武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