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三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三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任某甲,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任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其携女儿离家出走,深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其自费抚养,诉讼费各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其自费抚养,家里的房屋归其所有。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由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三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并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入赘原告家中,同年建造三间安间房并与原告及其父母同住,同年5月登记结婚,1997年2月生一女孩,取名任某乙。婚后双方关系尚可,被告常年在外打工维持整个家庭的生计,原告在家料理家事,照顾老人和孩子。随着整个家庭的各种花销逐渐增大,加之被告的收入又十分有限,双方由于经济问题,逐渐产生矛盾,沟通也随之减少,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不睦。2006年1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吵打,原告因感矛盾无法调和,遂携带��幼的女儿外出打工一直未归。随后几年中,被告曾先后多次到各地寻找打听原告母女的下落,均未果。在此期间,被告仍与原告父母同住,并未单独立户。2008年11月原告返回家中,并于同年11月18日以双方性格不和,草率结婚,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事后,双方关系未见缓和,原告继续携孩子外出打工。2010年7月26日原告再次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因财产发生争议未能调解一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曾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再次诉讼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方面考虑,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自费抚养孩子,应予准许。关于被告要求分割房屋问题,因该��屋涉嫌家庭共有财产,本案暂不涉及,可另案处理。被告系外地人入赘原告家,婚后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实属不易,原告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偿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任某乙由原告任某甲自费抚养;原告任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某生活补偿费15000元;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新 军代理审判员 孙 房 房代理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建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