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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56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军,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徐金,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旭东,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立交桥侧南洋大厦。法定代表人赵留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旭,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湖南路三段。法定代表人曾宪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剑,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军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被告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反诉被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军、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军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军、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