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与铜陵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33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宪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爱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9)松民二初字第0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但被执行人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12日经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由原告铜陵王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铜陵王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宿松六国矿业有限公司部分工程。2009年10月17日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诉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已保全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原铜陵王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宿松六国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铜陵华北物资有限公司(原铜陵王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宿松六国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