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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贵全与蔡蔷、成都鑫森药用植物研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全,蔡蔷,成都鑫森药用植物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陈贵全,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贾仕发,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意识,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蔷,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鑫森药用植物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新村。法定代表人徐长春,成都鑫森药用植物研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芸,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全与被告蔡蔷、成都鑫森药用植物研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全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