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某、浙江××汽车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杨某某,浙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金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浙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俞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楼。负责人俞乙。委托代理人倪某。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某、浙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徐 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俞青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