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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杨某某,浙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34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桥下村。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杨某某、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被告冯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尚未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杨某某、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傅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