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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齐贤钱根纺织机械厂与湖州大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齐贤钱根纺织机械厂,湖州大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绍兴县齐贤钱根纺织机械厂。负责人:成桂友。委托代理人:俞金良。被告:湖州大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小梁。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齐贤钱根纺织机械厂诉被告湖州大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齐贤钱根纺织机械厂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大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齐贤钱根纺织机械厂撤回对被告湖州大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