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495号原告:戴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戴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戴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其中5万元到2009年12月12日归还,余款5万元到2009年12月20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667元(自2009年12月2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6%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依据载明为“章利泉”,与其诉状所列的被告不一致,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