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欢诉应志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应志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王欢,女,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永青村散户,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03118828。委托代理人:朱玉荣,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山口村政法巷1号楼西单元2层东1室。被告:应志宏,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淮南市人,顾桥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永青村散户,身份证号码34040419741120161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诉被告应志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欢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欢负担。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