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江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荣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虞梅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