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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江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荣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虞梅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