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2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1月份开始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桥头岭经营一家无牌无证网吧,至2010年7月该网吧总营业额为人民币58079元,每个月净利润人民币3000多元。7月18日22时许,民警在走访时发现该网吧,立即对该网吧进行查处,将被告人杨某当场抓获归案,扣押电脑5台,且在网吧电脑内发现有淫秽视频文件11个。经鉴定查获的视频中有10个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示证、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提取笔录,网吧营业额统计单,淫秽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证人刘某磊、王某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前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非法营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被扣押电脑所含10部淫秽视频,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五台电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为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平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