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章某乙、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王某,章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章某甲。被告:章某乙。被告:王某。被告:章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章某乙、王某、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