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郭乾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郭乾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沂南行执字第34号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郭乾三,男,56岁,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郭乾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沂国土罚字(2010)第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乾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0)第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3.5平方米;三、没收被执行人在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向本院交付行政罚款2018元及自2010年4月11日起日按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