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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行审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与宁波市江东诚盛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宁波市江东诚盛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东行审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蒋圣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锦坤,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潇,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诚盛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谢旭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甬东工商处字[2010]第1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在从事二手房中介业务中,为二手房买受人代办按揭贷款过程中,收受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争取贷款业务而支付的钱款。该钱款按照被执行人介绍成功的放贷金额的0.3%的比例予以结算,由被执行人以“手续费”的名义开出服务业发票并记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截止2010年1月21日被查,共收取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的“手续费”71022元,已按12%比例缴纳税款8522.60元,合计获利62499.40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499.40元;2、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72499.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3日直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行人未完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的甬东工商处字[2010]第149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2499.40元;罚款1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 煜审 判 员  张广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鲍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