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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4号刘海涛申请执行刘永斌(2010)德中民终字第197号人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因该案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海涛申请执行刘永斌(2010)德中民终字第197号人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