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4号刘海涛申请执行刘永斌(2010)德中民终字第197号人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因该案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海涛申请执行刘永斌(2010)德中民终字第197号人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