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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XX与柏常龙,洪沅之间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柏常龙,洪沅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XX。被告柏常龙。被告洪沅。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柏常龙,洪沅之间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