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象民一初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文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郭文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一初字11号原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地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31号24栋。法定代表人:闭大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锁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文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原告5元,退回原告5元。审判员 阳志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