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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与姜连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少青。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姜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姜连生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姜连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子悦 来源: